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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环发〔2024〕2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全民生态环境意识和科学素质,规范即时比分特色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制定了《辽宁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即时比分生态环境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科普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的申报、评议、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展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与生态文明实践的重要场所,是向公众普及生态环境科技知识、宣传生态文明建设成就、提高全民生态与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阵地,是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的重要补充和即时比分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场馆类、自然保护地类、企业类、产业园区类、科研院所类、教育培训类等类别。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辽宁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科普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科普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独立开展生态环境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和科技创新元素;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
  (三)生态环境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具有年度生态环境科普工作计划;
  (四)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部门,配备专兼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有固定的生态环境特色科普活动;
  (五)具有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保障科普场馆的运行和科普活动的开展;
  (六)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经常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宣传;
  (七)自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和突发环境事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辽宁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申报表》(见附表)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报送至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与推荐,并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条 省直单位、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报送申请材料。

第四章 评议与命名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的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评议程序分为会议评议和现场评议两个阶段。申报材料通过会议评议后,方可进入现场评议环节。
  第十三条 会议评议内容包括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方面。现场评议重点核实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评议工作实行公示制度。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30天。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科技厅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通过评议且无异议,或经过处理消除异议的申报场所,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正式命名为“辽宁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已命名的科普基地应加强基地建设,创新工作方式,发挥自身优势,开展丰富多彩的生态环境科普活动,积极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环境科学知识,服务辽宁生态环境中心工作。
  第十七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应充分利用全国生态日、六五环境日等契机,开展生态环境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全国生态环境科普工作交流和培训,不断开发公众喜闻乐见的生态环境科普作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对外传播。
  第十八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每年向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已命名的生态环境科普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优先推荐承担科普项目。
  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科技厅对已命名的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的,继续保留该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
  第二十一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综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拒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其他有损生态环境科普基地荣誉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辽宁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分类标准
     2.辽宁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申报表
 

附件1
  

辽宁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分类标准
 

  辽宁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自然保护地类、企业类、产业园区类、科研院所类、教育培训类等类别,申报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科普基地需分别具备以下标准: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
  是指具有生态环境特色的科普场馆,如博物馆、科技馆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态环境科普展示面积不低于300m2
  2.展示内容主题鲜明,展品丰富,科技含量高;
  3.具有稳定的生态环境科普专业队伍,包括创意策划、导游讲解、活动组织等人员,并定期对科普人员进行培训;
  4.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3万人次以上;
  5.定期面向周边社区、农村、学校、基层单位等举办生态环境科普巡展等活动。
  二、自然保护地类科普基地
  是指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场地,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有室内生态环境科普展馆,展示面积不低于100m2,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或专业性户外影视设施;
  2.室内展示内容应根据单位资源优势,紧扣生态环境主题,传播的生态环境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
  3.室内外展示内容相匹配,设有通俗易懂的生态环境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生态环境导游词、科普标识等;
  4.配备专兼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每年定期对讲解员、导游进行生态环境科普培训;
  5.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公众3万人次以上,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宣传活动;
  6.积极面向青少年组织开展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三、企业类科普基地
  是指从事污水、废气、土壤、固体废物等处理处置的污染治理型企业和践行绿色发展、从事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环境友好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核心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2.展示传播内容符合本单位专业特点,体现生态环境特色;
  3.建有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100m2,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4.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生态环境科普标识,具有体现单位特色的生态环境解说词;
  5.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公众3000人次以上;
  6.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7.同周边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共建活动。
  四、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
  是指体现生态环境友好的各行业产业园区,如物流园区、科技园区、文化创意园区、工业园区、生态农业园区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展示传播内容结合行业特点,体现生态环境特色;
  2.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300m2,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3.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生态环境科普标识,具有体现行业特色的生态环境解说词;
  4.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年接待公众5000人次以上;
  5.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五、科研院所类科普基地
  是指从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或生态环境友好型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环境监测站(中心)等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展示传播内容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2.建有室内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100m2,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3.具有用于公众开展生态环境实验、互动体验的开放场所;
  4.对公众开放的实验室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生态环境科普标识及解说词;
  5.定期举办生态环境科普活动,接待公众参观;
  6.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公众3000人次以上。
  六、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
  是指具有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特色,主要针对青少年的培训学校、实践科普基地等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教育和实践内容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2.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100m2,用于生态环境科普教育活动的场所面积不低于2000m2
  3.室内外开放场所设有参观通道、生态环境科普标识;
  4.教学大纲设有生态环境教育版块,配备生态环境科普特色教材,传授的生态环境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
  5.拥有2名以上从事生态环境科普教育的专兼职教师,具有科普教育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6.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年培训学生2万人次以上。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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